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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配件的验收

时间:2011-06-15 08:46:07 来源:未知
汽车配件采购员在确定了进货渠道及货源,并签订了进货合同之后,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对配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检验无误后,方可接收。 
 1 .对配件品种的检验
      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对配件的名称、规格、型号等认真查验。如果发现产品品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应一方面妥善保管,另一方面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供方提出异议。
2 .对配件数量的检验
      对照进货发票,先点收大件,再检查包装及其标识是否与发票相符。整箱配件,一般先点件数,后抽查细数;零星散装配件需点验细数;贵重配件应逐一点数;对原包装配件有异议的,应开箱开包点验细数。验收时应注意查验配件分批交货数量和配件的总货量。
无论是自提还是供方送货,均应在交货时当面点清。供方代办
托运的应按托运单上所列数量点清,超过国家规定合理损耗范围的应向有关单位索赔。如果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规定交货的数量之间的差额不超过有关部门规定的,双方互不退补;超过规定范围的要按照国家规定计算多交或少交的数量。双方对验收有争议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超过规定期限的,视为履行合同无误。
3 .对配件质量的检验
      1 )采用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按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验收;采用双方协商标准的,按照封存的样品或样品详细记录下来的标准验收。接收方对配件的质量提出异议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视为验收无误。当双方在检验或试验中对质量发生争议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 》 规定,由标准化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执行仲裁检验。
      2 )在数量庞大、品种规格极其繁杂的汽车配件的生产、销售中,发现不合格品、数量短少或损坏等,有时是难以避免的。如果在提货时发现上述问题,应当场联系解决。如果货到后发现,验收人员应分析原因,判明责任,做好记录。一般问题填写“运输损益单”“汽车配件销售查询单”查询,问题严重或牵涉数量较多、金额较大时,可要求对方派人来查看处理。
      3 )汽车配件从产地到销地,要经过发货单位、收货单位(或中转单位)和承运单位三方共同协作来完成,所以必须划清三方面的责任范围,责任划分的一般原则是:
① 汽车配件在铁路、公路交通运输部门承运前发生的损失和由于发货单位工作差错,处理不当发生的损失,由发货单位负责;
② 从接收中转汽车配件起,到交付铁路、公路交通运输部门运转时止,所发生的损失和由于中转单位工作处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中转单位负责;
③ 汽车配件到达收货地,并与铁路公路交通运输部门办好交接手续后,发生的损失和由于收货单位工作的问题发生的损失,由收货单位负责;
④ 自承运汽车配件起(承运前保管的车站、港口从接收汽车配件时起)至汽车配件交付收货单位或依照规定移交其他单位时止发生的损失,由承运单位负责。但由于自然灾害,汽车配件本身性质和发、收、中转单位的责任造成的损失,承运单位不负责任。